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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西钢(600117.SH)重整计划(草案)

*ST西钢(600117.SH)披露重整计划(草案),根据本重整计划草案,西宁特钢本次重整如能成功实施:

一、西宁特钢的法人主体资格将继续存续,仍是一家注册于青海省的独立法人主体。二、以西宁特钢现有A股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21.1459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约2,209,996,605股A股股票(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西宁特钢总股本将由1,045,118,252股增至3,255,114,857股。上述转增股票不向股东分配,全部在管理人的监督下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其中:1,124,910,000股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1,027,265,275股将分配给西宁特钢的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不超过57,821,330股将提供给矿冶科技用于向其债权人分配以清偿债务。

三、有财产担保债权存在对应质押保证金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在质押保证金的范围内优先清偿,在扣除上述现金清偿之后,有财产担保债权将在担保财产的评估变现价值范围内以留债5年的方式优先受偿。具体留债条件如下:(一)留债期限:5年。(二)本金:每12个月视为一个清偿周期,共计5期,周期起始日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次年1月1日,每年12月31日为还本日,每年按照20%的比例偿还本金。(三)利息:计息起始日为重整计划裁定批准后次日,每个自然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为结息日,第一期结息日为2023年12月20日,结息日的次日为付息还款日;利率按照重整计划裁定批准当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计息基础为未偿付之本金。四、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五、普通债权中,税款滞纳金按照45%的比例进行现金清偿,剩余55%债权予以豁免,未获清偿部分西宁特钢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剩余普通债权中,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35万元以下(含35万元)债权部分将由西宁特钢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以现金方式予以全额支付。超过35万元的部分:(一)超过35万元但小于或等于2000万元的债权部分,债权人有权在如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获得清偿:1.方案一:其中10%的比例以留债10年的方式获得清偿,剩余90%的比例按照统一的价格通过西宁特钢股票抵债的方式获得清偿。2.方案二:其中10%的比例按照65%的清偿率打折现金清偿,剩余部分予以豁免,西宁特钢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剩余90%的比例按照统一的价格通过西宁特钢股票抵债的方式获得清偿。(二)超过2000万元的债权部分,按照10%的比例以留债10年的方式获得清偿,剩余90%的比例通过西宁特钢股票抵债的方式获得清偿。上述普通债权留债延期清偿的部分,共分10期清偿,每期按照10%的比例偿还本金,利息清偿周期、偿还日期、留债利率等要素参照有财产担保债权。上述普通债权以股抵债的部分,每100元债权可分得12.5156446股西宁特钢股票(若股数出现小数位,则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后,在个位数上加“1”),股票的抵债价格为7.99元/股,以股抵债部分债权的清偿比例为100%。

六、预计债权中,暂缓确定债权将根据各类债权的性质、债权申报金额预留相应的偿债资源,该类债权在经审查确定后按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方式予以清偿;西宁特钢账面有记载但未申报的债权,本重整计划草案已预留相应偿债资源,该部分未申报债权后续经申报与审查确定后,可依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情况获偿。七、西宁特钢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企业的债权不作为偿债债权基数,不占用西宁特钢的偿债资源,不在本重整计划草案中安排清偿。关联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不进行清偿,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进行协商解决,但不得优于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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